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工商注册]登记 内容: 个体工商户设立。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件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力的城镇等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计生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A,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B,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 C,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任赁合同(原件1 份)、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经营场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申请设立的前有办理才须提交);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20-49周岁的育龄的妇女,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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