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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时间:2008-08-06 06:13: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内容  个体工商户变更。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工商注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变更经营场所]:
一、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
三、经营场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变更家庭成员]:
一、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二、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的,应提交新家庭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姓名)。新家庭经营者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成员证明书(原件1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变更组成形式]:
一、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二、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
一、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二、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公安机关姓名变更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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