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我们要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对方认为无法律依据,拒不办理。请问:扣缴义务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许多行政事业单位本身并不发生纳税义务,为什么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一名税务人员)
问二:我公司是一家国有粮食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县城设有6个门市部。这6个门市部不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而是汇总由公司统一核算,并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最近,县国税局要求我公司为6个门市部办理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并交纳相应的登记费。请问:在同一县城的下属门市部属于企业分支机构吗?没有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一名纳税人)
回答:上述问题都提到了税务登记的问题,这里一并回答。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从第一个问题可以看出,提问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扣缴义务人的认识比较模糊。《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指非生产经营性的纳税人,此类纳税人多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并非此项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它只负责扣留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向税务机关缴纳。因此,扣缴义务人不是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从事……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讲,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都负有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是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某些税种如房产税、印花税等的纳税义务人;也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需缴税,但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上述办法要求,所有的纳税义务人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均要办理税务登记。需要说明的是,办理税务登记并非就是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税务登记的形式大致有3种:一是颁发税务登记证的,二是颁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三是只登记不办证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证,依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的还有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以及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时,也要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登记,但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在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登记有关资料并发放扣缴税款凭证即可,不必办理税务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发生纳税义务的,不须办理税务登记,但作为扣缴义务人,也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由于第二个问题对公司及6个门市部的具体情况描述得不是很清楚,所以无法判定这些门市部是否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过,无论是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还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向前者核发税务登记证,向后者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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