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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税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及变更登记

时间:2008-05-28 06:35:58  来源:  作者:

 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文件:

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证照及其复印件;
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需暂住证);
⒊企业房地产产权证明或房产租赁证明复印件;
⒋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⒌银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银行入帐单复印件;
⒍有关公司章程、协议书或上级批准开业的文件的复印件;
⒎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资产评估要发票原件);
⒏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说明书;
⒐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⒑ 租房发票复印件;
⒒公章、财务章、法人名章;
⒓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提供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受理审核程序:

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手续齐备后,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领购发票审批表"、"办税人员审批表"、"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等,由其填写,按照《征管法》规定经审核无误后,发给纳税人"领证通知书",按照规定期限持此"通知书"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领取以下纳税手续:
⒈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各一个);
⒉ 发票购领手续(发票购领簿、发票登记簿);
⒊ 税务代码章;
⒋税源认定书;
(三)纳税人可凭领取的以上纳税手续到局发票所购领经营用发票;
(四)纳税人应持领取的以上纳税手续于次月1-10日内到指定税务所办理纳税事宜;
(五)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在工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手续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宜;
⒈工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执证、照副本及复印件;
⒉纳税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
⒊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⒋其它相关资料;
(二)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手续齐备后,发给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审批表",由其填写,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纳税人"领证通知书"。按照规定期限持此"通知书"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

(三)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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